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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鐵礦山稅負勢在必行
來源: 中國冶金報 作者: 中國冶金報 時間: 2015-02-03
2014年初以來,鐵礦石價格進入快速下降通道,2014年12月末進口鐵礦石價格由年初的130美元/噸左右降低到70美元/噸以下,國產鐵礦石也相應降價40%以上。迄今,包括鐵礦石在內的大宗商品的降價勢頭有所放緩,但遠沒有停止。近日某國際投行又下調對鐵礦石價格的預測,認為未來幾年仍有10美元/噸左右的降價空間。受降價影響,目前國內鐵礦山已出現大面積虧損。一些鐵礦資源和采選技術居上等水平的大型礦企,也逐步加入虧損企業的行列。
2013年提高9.7個百分點。2014年,我國鐵礦石需求(以生鐵產量為標志)同比僅增長0.5%,而同期鐵礦石進口量卻增長了13.8%。如果說過去鐵礦石進口依存度升高主要是由于需求旺盛、國產礦產量增長慢于需求增長造成的,那么現在則變成了國外低成本礦擠壓國產礦生存空間的結果。
合理的鐵礦自給率有利于保障國家資源安全
從全球范圍看,凡是擁有鐵礦資源的國家,如巴西、俄羅斯、印度、烏克蘭、美國等,其鋼鐵工業所需的鐵礦石無不主要立足于本國礦山供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其鐵礦石資源條件與我國相近,同為30%左右品位的貧礦,多年來一直保持鐵礦石自給有余。盡管過去十幾年國際鐵礦石市場價格劇烈波動,但美國國內鐵礦石價格基本穩定在90美元~100美元/噸,保障了鋼鐵原料穩定供應。
而我國對進口礦過度依賴,進口礦石連續漲價,導致國民財富大量流失。以2007年進口均價88.28美元/噸為基準,此后7年我國累計多支付進口成本折合人民幣1.1萬億元。在此期間,國內鐵礦投資項目在高礦價的吸引下快速發展,2014年全國鐵礦石原礦產量超過15億噸,10年中增長了4倍。客觀地講,國內鐵礦業的發展雖未完全阻止進口鐵礦石價格暴漲,但對抗衡國外礦商壟斷、保障鋼鐵產業和國家資源安全、抑制礦價上漲幅度,從而維護國家重大利益、發展地方經濟和保障就業意義重大,功不可沒。
因此,在目前極為困難的形勢下,采取緊急措施挽救鐵礦石產業,尤其是讓技術水平先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好的大中型鐵礦企業獲得生存機會并進一步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降低稅負是挽救鐵礦行業的合理、可行措施
我國是世界第四大鐵礦石資源國,但鐵礦資源總體上分布散,品位低,伴生礦多,采選難,采選成本高。經過幾十年開采,剝采比和選礦比逐年上升,生產成本進一步壓縮的難度很大。而造成我國鐵礦石成本過高的另一個主要因素———過重的稅費負擔,則是可以壓縮的。
與其他礦業相比,鐵礦資源稅負偏高。我國目前對入選原礦的資源稅征收標準為10元~16.5元/噸,暫按8折征收,同時按銷售收入的2%征收礦山資源補償費。據測算,我國鐵礦企業資源性稅費(包括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平均占主營業務收入的7%~8%,如將主營業務收入折合為原礦收入(資源性稅費本應針對原礦征收),稅負比例為11%~12%,明顯高于國內其他礦產品的資源稅負。此外,鐵礦生產用礦車不上公路,卻要負擔燃油價格中的消費稅;除了稅收以外,一些地方政府還征收多種非稅費用。這些都加重了企業稅負。
與國際稅負比較,我國資源稅負偏高。據澳大利亞礦業經濟研究所資料,2013年世界36個鐵礦主產國成品鐵礦石平均承擔資源性稅費5.8美元/噸,其中我國平均為8.2美元/噸,處于高稅負國家之列。不過,其他高稅負的國家,鐵礦資源條件相當好,礦山盈利豐厚。例如澳大利亞的鐵礦石資源稅(稱為“權利金”)為8.7美元/噸,稅負排名第一,但其鐵礦資源優越,露天礦挖出來的礦石經簡單篩選即可裝船外銷,出口我國的到岸成本只有40美元/噸左右,即使按目前70美元/噸左右的低價,其利潤仍十分可觀。而與我國鐵礦資源含鐵品位相近的美國,鐵礦石資源稅平均只有1.8美元/噸。
降低乃至免征虧損礦山的資源性稅費,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這里應該區分排污、復耕、還林等礦山企業本應承擔的環境成本與資源性稅費具有的不同性質。環境成本是企業必須承擔的,否則不僅會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也不符合資源合理配置的市場原則。但資源性稅費表面上構成鐵礦石成本的一部分,本質上并不是成本,而是政府以資源所有者身份參與分割的一部分剩余價值。如果鐵礦企業處于虧損狀態,沒有產生剩余價值,政府就不應繼續征收資源稅。如果仍堅持征收,企業只好停產關門,這樣政府不僅連其他稅都收不到了,而且還會背上安置失業職工的負擔。所以,以減免資源性稅費換取礦企生存,對一些礦區的政府來說,無疑是一個能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多贏選擇。而國家的稅收政策,宜與這種選擇取得一致,以減少地方政府違規減免稅費現象。
改革鐵礦山稅費的原則和建議
資源性稅費改革是近幾年來我國財稅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目前,國家已先后在石油、天然氣和煤炭行業實現了由從量定額到從價定率征收模式的轉變,同時實現了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并軌。看來,鐵礦石資源稅改為從價定率征收是大勢所趨。從價定率模式的好處,一是納稅額隨著礦價漲跌而增減,政府可以在礦價上漲時分得一部分利益,企業也能在礦價下跌時減輕納稅負擔;二是按礦價一定比例征稅,可以避免發生從量征稅模式下使用低品位礦生產精礦粉稅負反而高于使用高品位原礦的不合理現象。
但簡單地采用統一從價稅率也存在問題。一是不能體現級差稅負,優質資源不多交稅,劣質資源不少交稅,這是橫向不公平;二是礦價變動時稅額與礦價同比例變化,不能同比例體現企業盈利變化,這是縱向不公平;三是處于虧損狀態的邊際生產者也得納稅,如前面分析,理論上站不住腳,實踐效果也是多輸。
從世界其他國家的情況看,資源稅多采取從價征收,有的采取差別稅率以反映資源級差。如西澳大利亞州,資源多為不用精選的富礦粉和塊礦,由于成本低、利潤高,按離岸價的7.5%征收資源稅(權利金);成本高、利潤低的磁鐵礦精礦粉,資源稅率為5%。還有一些國家,如南美的智利和秘魯,按礦山營業利潤的一定比例征稅,體現了利潤高的好資源多納稅、利潤低的中等資源少納稅、無利潤或虧損的差資源不納稅的公平性。澳大利亞前兩年曾實行過的“礦山資源租賃稅”也屬于對利潤征稅。
根據利潤(或銷售毛利)征收資源稅雖然比從價更為合理,但它對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較高,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實施條件,但可以在從價定率方案中借鑒其體現資源級差和邊際產品零稅負的原則。即在確定不同礦區資源稅率時,不僅應考慮鐵礦石品位、埋藏深度、有害雜質含量、難選程度等技術因素,更應把當地有代表性的企業的盈利狀況和前景作為重要參數。同時,建議參照石油天然氣和煤炭行業的做法,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合理解決礦山生產用油品的消費稅問題。